最近一系列视频编码专利纠纷,包括 InterDigital 和迪士尼之间的诉讼,再次将一个至关重要且极具实际意义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即使编码器本身缺乏规范性规定,只要针对编解码器编码器端的专利权利要求能够生成符合标准的比特流,这些权利要求是否真的可以被视为标准必需的?

UPC曼海姆地方法院在其2026年6月16日的裁决(UPC LD Mannheim,UPC_CFI_86-2025,InterDigital诉Disney)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该裁决援引了联合视频小组(JVT)联合主席的声明,该小组负责制定H.265/HEVC的前身标准H.264/AVC。UPC的结论似乎可能基于对JVT联合主席声明的误解,以及对编解码器标准化技术细节的误解。
编码器权利要求是否可被视为标准必要权利要求,这一问题绝非单纯的学术争论。其答案对编码器权利要求的 FRAND 许可义务具有深远影响,并决定了这些权利要求如何被纳入专利池并授权给主要视频流媒体平台。
归根结底,核心问题不在于权利要求中是否明确写有“编码器”一词,而在于一方能否在不侵犯该标准的情况下,从技术上符合该标准的规范性要求。
技术现实:互操作性优先于实施
要了解现状,我们必须审视现代音频和视频编码标准中固有的根本性不对称性。标准必须严格定义编码表示和解码过程,以确保互操作性。否则,一家厂商的解码器将无法处理另一家厂商生成的比特流。
因此,像 HEVC 这样的标准对比特流的语法、语义和一致性要求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例如,H.265规范详细描述了假设参考解码器(HRD)以验证比特流的一致性,强制要求符合规范的解码器处理符合规范的比特流,并严格区分规范性要求和说明性注释。
标准化的语法是区分不同编解码器的关键所在。至关重要的是,编码器不必在所有编码场景中都使用所有可用的语法元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就失去了其必要性。
法律框架:ITU-T、ETSI 和 IEEE 的视角
当我们审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时,就会发现它们并没有明确区分编码器权利要求和解码器权利要求。对于像H.265/HEVC这样的视频编解码器,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的通用专利政策是分析的依据。
在此框架下,关键问题在于功能性: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构成该建议书实施的一部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涉及标准独特技术架构的基础语法元素或比特流机制,即使编码器可能在某些特定序列中绕过该元素,该权利要求也不会因此而失去其本质意义。
ITU-T 许可声明针对相关建议的“实施”,将许可承诺与技术实质联系起来,而不是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草角度联系起来。
可选性可能会影响估值或侵权证据的收集,但如果权利要求映射到标准定义的语法特征,则不应自动成为必要性的障碍。
其他标准制定组织也强化了这种功能性方法。ETSI 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定义了必要性,即在不考虑商业因素或标准化时的最新实践的情况下,制造、销售或运营符合标准的设备是否具有技术可行性,而不侵犯知识产权。
IEEE 也同样将必要性与使用权利要求来创建符合标准的强制性或可选规范性部分的合规实现的技术必要性联系起来。这种对“可选规范性”特征的关键性纳入证实,编码方的起草视角并不会改变权利要求映射到标准技术架构的根本必要性。
“不可或缺性”的论据:伪装的语法主张
将某些编码器权利要求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最有力论据,完全聚焦于比特流。从本质上讲,视频编码标准作为有效信息的严格语法规则而运作。如果某项编码器权利要求规定了标准所指定的特征性语法元素、信号结构或参数集的生成,那么仅将其标记为“编码器权利要求”是具有误导性的。实际上,该权利要求可能代表了生成该特定标准化比特流特征的唯一技术上可行的方法。
当一项权利要求涉及将标准化的语法元素及其包含的信息以规定的结构嵌入到比特流中,而不仅仅是选择一种高效的编码模式时,这种说法就非常合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旨在生成标准化的特征语法,那么即使该标准缺乏规定该权利要求的逐步“编码器章节”,它对于该标准的规范性部分也可能至关重要。
由于新的编解码器通过新的编码语言和特有的语法元素来区分自身(例如,HEVC 采用了 AVC 所没有的 CTU 架构),仅仅因为这些元素有时是可选的,并非在所有编码场景中都会用到,就剥夺它们的必要性,这是一种过于僵化的做法,错误地将使用证明与必要性混为一谈。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引用标准规范并不足以证明特定声明特征与这些语法元素的映射关系得到满足。
此外,完全排除编码器权利要求将在 FRAND 政策中造成一个危险的漏洞,允许专利权人对生产、使用或传输符合 FRAND 标准的比特流的实施者实施阻止立场,但完全无需承担相应的 FRAND 许可义务。
反对“必需性”的论点:保持编码器设计的开放性
然而,这一反驳意见具有相当大的分量,绝不能予以忽视。视频编码标准有意将编码器的内部设计开放给市场竞争。各编码器在执行预测搜索、优化率失真比或分配比特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些选择虽然会极大地影响效率和用户体验,但并未被标准以规范性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
如果一项专利仅仅涵盖了这些商业或效率优化中的一项,那么输出符合标准这一事实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符合规范的比特流可以通过多种编码策略生成。避免使用专利方法可能会导致压缩效率降低或计算成本增加,但正如 ETSI 指南所强调的,商业上的不吸引力并不等同于技术上的不可能。
将所有编码器优化专利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会加剧过度声明这一公认的问题。这将不恰当地允许将涵盖非标准化实现选择的专利集中起来,作为不可避免的标准技术进行统计和商业化,而实际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非标准化的编码器设计,这些设计无法仅从比特流一致性推断出来。
一个可行的框架:语法与优化
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局面,业界必须严格区分“语法声明”和“优化声明”。
基于语法的编码器声明包含的步骤与生成、选择或发送比特流元素(该元素已定义为标准特征语法的一部分)密不可分。如果该声明经正确解释后涵盖了以标准化方式生成该元素的过程,则“编码器”标签不应妨碍其必要性。对于强制性特性和可选规范性特性,只要该声明在技术上是实现这些特性所必需的,上述结论均适用。
相反,优化声明涵盖旨在改进编码的方法,例如更快的搜索算法、更高的质量或更智能的模式选择。虽然这些方法极具价值,但它们并非标准所必需,因为即使效率有所降低,也存在技术上可行且不侵权的替代方案来生成所需的符合标准的比特流。
应采用严格的、针对具体索赔情况的实践检验:
- 询问该权利要求是否对应于标准定义的特征语法元素或信号结构。
- 询问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是生成或使用该标准化特征所必需的。
- 纯粹的商业、质量或效率方面的劣势必须完全排除在必要性分析之外。
- 评估比特流一致性是否足以证明其使用,或者是否严格要求提供内部编码器证据。
- 区分必要性与使用证明:即使实际侵权需要证明被指控的比特流实际使用了可选的标准功能,一项声明也可能是该功能所必需的。
对专利池和许可现实的影响
这种区别对于视频分发专利池至关重要。基于语法的编码器权利要求进行池化是合理的。如果每个符合标准的相关类型比特流都必然包含所要求保护的结构,那么标准的符合性就有力地支持了使用推定。
然而,对于优化权利要求而言,符合标准并不能证明其已被使用。完全符合标准的视频流完全可以由一个完全不侵权的编码器生成。基于所谓的必要性将大量优化权利要求纳入专利池是极其成问题的;这会夸大真正必要专利的数量和价值,从而扭曲自上而下的分析、可比许可评估以及FRAND谈判。专利权人不应仅仅因为存在符合标准的流就从专利池范围内的使用推定中获益。
前进的道路
将编码器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完全排除在标准必要性之外,在法律和技术上都是错误的。ITU-T、ETSI 和 IEEE 都支持功能性方法:必要性取决于权利要求与标准化技术之间的技术联系,而不是任意的编码器或解码器设计视角。
虽然涵盖可避免优化的编码器声明绝不应被纳入标准必要专利池,但针对标准特征语法元素的声明不应仅仅因为其使用是可选的或有条件的就被剥夺其必要性。市场需要一种差异化的方法。通过承认基于语法的声明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对可选元素提供严格的使用证明和谨慎的版税分配,业界可以准确反映编解码器的技术架构,尊重标准声明保护(SSO)策略的真正目的,并在防止标准必要专利遗漏和遏制标准必要专利过度保护之间取得关键平衡。
作者:Dr. Stephan Dorn
原文:https://cms.law/en/bel/legal-updates/encoder-claims-and-standard-essentiality-why-categorical-exclusions-miss-th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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