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

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

当下,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元宇宙时代。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相比到底有什么样的特质,现实世界中的民事权利制度能否移植到元宇宙当中?如果不能匹配,又应当如何建构与元宇宙相匹配的民事权利制度?上述系列问题倍受社会关注,亟须予以系统性回答。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2期P9—P10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题《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摘自《东南大学学报》2022年4期,刘鹏摘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变革的具体表现

(一)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变革

根据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然而,在元宇宙中,又主要是自然人以虚拟人身份进入元宇宙并参与相关活动,故而这里着重讨论虚拟人所引发的民事主体变革问题。

虚拟人既非财产,亦非与自然人同一人格,其自身具有独立人格;自然人与自然人虚拟人均可在各自的社会中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客体变革

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具有虚拟化、智能化、去中心化的特质,这也使元宇宙对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提出独特的要求,即唯有与元宇宙特质适配的才能作为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客体。元宇宙催生了虚拟物的诞生,虚拟物创新了物的使用价值。在元宇宙中虚拟物不仅可以用于游戏,还可以被实际使用。虚拟物虽为虚拟的,但它同样符合财产的稀缺性特征。同时,虚拟物还是可控的,它虽然不能像有体物那样被占有和控制,但却可以基于算法控制进而实现对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修改。

(三)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内容变革

元宇宙中虚拟人同样存在类似于自然人那样的人格要素,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只是,虚拟人的人格要素可以基于算法被定义和修改,这也使得虚拟人的人格权脱离了原有自然人人格权的本质。虚拟人的人格权既无法被纳入现有民事权利的人格权,又无法被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简单取代,其法律内涵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设计。

所有权是物权中的基础性权利。虚拟物却是存在元宇宙之中,其特质与有体物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套用所有权的内容架构难以实现对有体物的权利内容设计。

元宇宙也为智能合约提供了绝佳的应用场景。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智能合约在元宇宙中的广泛应用,元宇宙中的债权内容也将面临重大变革。

随着算法技术、加密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彰显出独特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代码所确定的自由边界排除了侵权可能性,由此极大降低了知识产权的运行成本。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制度设计

(一)元宇宙中的民事主体制度

双重法律人格的首要含义即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虚拟人民事权利能力相互独立。自然人穿梭于现实与元宇宙之间,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场景又催生出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人格,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虚拟人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双重法律人格,虚拟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虚拟人在元宇宙中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双重法律人格的设计又包括以下内容:

1. 自然人与虚拟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与虚拟人在元宇宙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系相互独立,彼此不能混同。

2. 自然人与虚拟人需要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自然人在现实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虚拟人在元宇宙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之间不能直接进行相互延伸。

(二)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客体制度设计

虚拟人具有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要素,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虚拟人人格要素同样是其作为元宇宙中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不可或缺的要素。自然人人格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虚拟人是算法学意义上的概念。

虚拟物权是指以虚拟物为客体的权利。虚拟物权兼具支配权和复制权属性。虚拟物为元宇宙中的有用之物,可为虚拟人所支配;同时它又是虚拟的,可以被复制,这使得虚拟物权兼具支配权和复制权的双重属性,针对虚拟物权的设计则需要针对算法设计完成制度建构,并彰显出其与现有物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同的法律效果。

元宇宙的智能化也将推动智力成果从不可互动走向可以互动。元宇宙的“去中心化”也将推动智力成果去中心化的确权方式改革,既有智力成果的权属确定是基于中心主义模式的,然而,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的NFT保护模式下,智力成果也将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实现认定。

(三)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内容设计

虚拟人人格权是虚拟人人格要素作为客体的权利,可以将虚拟人的人格权进一步分为虚拟人生命权、虚拟人健康权、虚拟人肖像权、虚拟人隐私权、虚拟人姓名权、虚拟人名誉权等。

动产的交付是通过转移物的占有而实现,而虚拟物本身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占有,自然也无法产生类似于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国家登记系采用中心授权的模式完成确权,而NFT所采用的去中心化的确权方式,则是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完成授权。由此,NFT也成为区别于“交付”和“国家登记”的另一种确权和转让方式。

智能合约变革了协议的信赖基础,从契约信赖到技术信赖,由此使传统债权内容产生深刻变革,催生债权客体从人到物的回归。智能合约背景下的债权客体正从人的行为转向对物的支配。只是,它并非对物的现实支配,而是一种期待性支配。如此,基于智能合约的债权,其请求权属性被极大淡化,其支配权属性却在渐进强化。

元宇宙中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设计将从法定主义走向约定主义,这将为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带来重大变革。在技术措施模式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侧重于利用AI算法、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元宇宙等技术来实现对于智力成果的控制权,包括控制的方式、范围、时间、地域均可由权利人与用户自主决定。
元宇宙中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包含两个核心要素:自由与自由的限制。自由是权利的内核,它决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自由天生就有对外扩张的本能,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进而保障权利之自由在合理限度内,保证其不会侵犯到他人之自由。基于元宇宙虚拟性、高度智能性和去中心化的特质,元宇宙中自由以及自由的限制这两项要素均正在发生变化。

(一) 元宇宙中自由的变化:从意思自由走向行为自由

元宇宙在极度扩张人的自由的同时,也在催生从意思自由向行为自由的转化,其表现在:第一,由于在元宇宙中虚拟人的年龄等信息是可以被定义和修改的,只能根据虚拟人的行为自由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第二,基于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和不可篡改的属性,在元宇宙中一旦签署智能合约,各方合约义务会产生不可篡改的自动执行的效力,完全不存在以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撤销的可能。第三,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无权处分,权利人的内心真意难以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二)元宇宙中自由限制的变化:从法律限制到算法限制

算法是构建元宇宙社会的基础,它赋予了人们在社会中更多的自由,与此同时,它也为人们定义了更多的自由边界。不同于现实社会中自由与边界“此消彼长”的规律,在元宇宙社会中,“自由”与“边界”呈现双向扩张的格局:人们在每一个被算法创设的自由世界中,又被算法严格限制。在元宇宙中,人们享受的自由越多,受到限制也越多,二者相辅相成,当然这一切仍然依赖于“契约自由”原则——主体在元宇宙中可以选择其所享受的自由及限制。然而,当契约自由失灵的时候,主体的行为依然受制于“公共利益”原则。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二者相互制衡,此消彼长。在元宇宙中,契约自由被极度扩张,尤其是在一个“去中心化”推动下的元宇宙世界中,契约自由扩张的程度远胜于它在现实世界中的作用。即便如此,公共利益原则仍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一方基于算法限制了对方在元宇宙中的主要权利,或是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当上述情况出现时,法律上的禁止权利滥用、保护公序良俗等原则仍然会发挥作用,进而矫正纯粹算法催生下的自由的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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